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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谁在乎呢!
文:周学文
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圣经》传道书1:9
Ecclesiastes 1:9 There is no new thing under the sun.
据得到专栏作者和菜头分析,网络事件从发生到结束,一般只有七天时间,这已经不是一个猜想,而是一个定律。
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从3月23日在网上被曝出,截止今天(4月3日),新出现的热点事件有:
河南洛阳“精神病人用筷子杀人”
浙江宁波“过五年无性婚姻”
四川凉山“幼儿打疫苗超量”
广东湛江“6名小学生猥亵12岁女同学”
热点事件层出不穷,你方唱罢我登场,有谁还记得去年在朋友圈刷屏的《罗一笑你给我站住》?
悲剧是,2016年12月24日,患白血病的小女孩罗一笑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面对热点事件,我的一般态度是,等一等,再等一等,或许会有“反转”。
上一次,面对“凤姐”罗玉凤的刷屏,我等了4天,以为“反转”之后不会再有“反转”,于是写下了文章《凤姐:看到别人的好,到底有多难?》。文章推送的当天晚上,“凤姐”的微信公众号被封,也算是结结实实地打了一回脸。
这一次,11天过去了,综合各方观点,谈一谈我的看法,不怕被打脸。
日剧《Legal High》中有一句经典台词,“别太自恋,我们不是神,只是区区的律师,不可能知道真相的。”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真相是我们所有努力的意义所在。
然而,我们真的能获取真相吗?
作为普通人,获取真相的难度实在太大了。
你一定知道“旁观者效应”,以及背后的案件。
1964年《纽约时报》报道了一起凶杀案,在纽约皇后区,女子凯蒂在灯光明亮的大街上被追杀3次,有38个目击者隔窗看到了案发过程,但没有一个人报警。直到凯蒂死后,才有1人报警。该案此后成了心理学上的重要案例,用来证明团体对个人责任心和行动力的弱化。
但在2007年,英国学者发表论文指出,根据警方的记录,凯蒂并没有被追杀3次,没有明亮的灯光,也没有38位目击者,而是发生在阴暗的角落里。当时确实有人报警,但警察赶到后,凯蒂还活着,凯蒂是死在医院的。——源自《今天》(郝广才著)
《纽约时报》只是编了一个好看的故事。
同样,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也讲了一个好看的故事。
在王瑞锋的《刺死辱母者》一文(以下简称《刺》),自始至终,站在受辱者苏银霞、杀人嫌犯于欢一方的立场来描述事件经过,也引用了苏的几名员工的证言,却没有见到要债一方及出警警员的只言片语。
兼听则明,让涉案各方发声,是试图还原真相的基本条件。
《刺》中讲到,“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看到这儿,我们都会觉得民警失职渎职、太不负责任了!
然而,而在判决书中,根据监控录像显示,“22时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出来办公楼”。
被告人于欢供述,“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
由此可见,民警在现场待了3-4分钟时间,了解了室内的情况,劝说不能打架,又到室外了解情况,而不是不负责任的“随即离开”。
为了凸显辱母者的卑劣,《刺》的文末用了大量篇幅为其画像。“被人称为‘杜三’”、“给村民留下的唯一印象是,因琐事‘揍他舅舅’”、“杜志浩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
通过这些叙述,记者告诉大家死者杜志浩就是个十足的无赖、恶霸,罪该万死!
这属于典型的"情感误导"。
杜志浩是不是揍他舅舅,以及杜是不是交通肇事者,都与该不该被于欢杀死无关。
《刺》一文通过报纸及网络迅速传播,作为读者,是很容易被误导的。
我们的大脑对外界的信息,容易出现选择性,对于刺激性强的信息更容易被看到,比如恶霸之恶、当事人之惨。
而对其他信息,则选择性忽略。比如,受辱者苏银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拘留。这也是《刺》一文的重要信息,而多数人却视而不见。
或许,多数人根本就没有一字不落地读完《刺》全文,只是在别人的只言片语里寻找代入感。
读到《刺》一文,或是看到相关的信息,多数人不由自主地将自己代入角色当中。
“如果我是于欢,我的母亲被人如此侮辱,我该怎么办?”于是,怒火噌噌地燃烧,甚至喊出“辱母不卫,辱国何御?”的口号,哪儿还有工夫管那么多细节!
如果把自己代入苏银霞的角色,问问自己,那样的情景下,愿意让自己的儿子持刀杀人吗?
如果把自己代入死者杜志浩的角色,自己会不会不留余地羞辱、殴打别人?
我们被记者带入了特定的角色设定,丧失了全面观察事件的能力。
还有一些表达愤怒者,不仅没有认真阅读《刺》原文,更缺乏金融常识。
目前国内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年期的基准存款利率是1.75%。有不少人以“不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4倍”的标准,来痛斥高利贷。
暂且不论高利贷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实际上,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也就是说,年利率超过7%、未超过36%的借贷权益,法院是支持的。
根据判决书记述,当时民警使用了执法记录仪,期待更多的信息被披露,也期待山东省高院的二审判决。
真相或许永远无法被公众所知,至少,我们可以尽可能地还原出被法律认可的逻辑自洽的“真相”。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原文。
对南方周末的报道和“辱母杀人案”,期待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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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向日葵的期待、斯盖
[本文图片来自摄图网、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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