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本文受众者为非法律人士,所以在进行下述故事之前,有必要先介绍一些基础的刑事诉讼法律常识。
如果某一个人不幸涉嫌刑事犯罪,在聘请律师之后,会经过三个阶段。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相对较小,仅仅限于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情、提交法律文书等一些基础性工作。
但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有越来越大的趋势。上个月下旬,本人参加了刑辩力传承人的讲师培训,受益于刑辩痴人刘平凡主任等老师亲自点拨,已经嗅到其中的深意。关于此点,如时间充足,将另行成文。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律师才能进行申请阅卷等核心工作。
只有通过阅卷,办案律师才能对案情有个详细的了解,才能知道检察院指控嫌疑人的证据所在,也才能制定出一份有效的辩护策略等。
能否接触案件的材料,就是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最大的不同。
到了审判阶段,刑事律师所进行的工作就是真正的唇枪舌战庭审现场。
而当事人聘请我们之时,该案件已经进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也就是说可以阅卷了。
在看守所与当事人见面确定统一战线之后。
根据当事人收到的《委托辩护人告知书》中的落款单位为县检察院。
立即马不停蹄的赶到县检察院,申请进行阅卷。
在县检察院案管科一问,工作人员告知,案子已经移送到市检察院管辖了。
意料之外,也意料之内。
诸位,刑事案件中,如果案子移到市检察院,意味着什么?
案件升级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只有在危害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犯罪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案件,一审才属于中院管辖。
一句话理解:在刑事案件中,除了涉及国家安全之外,只有严重刑事犯罪,一审才属于中院管辖。
再推进一步:要么死亡,要么无期。
也就是说,案件升级了,县一级检察院已经无权管辖了。
兵贵神速。
案件移送到市检察院管辖的信息,如同作战的枪声。
没有任何的停留,立即驱车赶往五十多公里外的市检察院。
赶到市检察院大门入口,与门卫说明来意后,门卫电话联系案管科,工作人员告知阅卷必须预约,否则不给阅卷。
言下之意,当天我们不能看到卷宗。
好吧,好事总是多磨,坏事也多磨。
当天我们就向案管科申请了阅卷。
第二天,检察院案管科工作人员来电称,可以前往阅卷了。
前往检察院之前,狠狠的加强了营养。
据我所知,传统阅卷是一项体力活,一般是律师在司法机关当场对案件所有材料进行复印。
而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一宗刑事案件材料少则几卷,多则上百卷。
极端情况下,司法机关为了办案需要,在律师阅卷过程中,戒备森严,故意刁难也不少数。
可这一次,出乎意料地是,所有案件材料只有一张光盘。
不得不夸赞一下司法机关近几年工作效率及工作态度的提升。
习大大上台之后,所推行的司法改革,已经取得明显的成效。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每一位刑事律师在每一次阅卷中都能够感受阅卷的顺利,也是一种公平正义。
可是,一张光盘不代表只有一张纸。
回到所里后,因为打印机的缘故,整整用了一天的时间才将所有案件材料打印完毕。
有五大本之多,足足半米厚。
材料打印出来后干什么?
看材料呗。看什么材料,或者刑事律师第一眼会看什么材料?
毫无疑问,第一眼看的是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办理一宗刑事案件最后的成果,也是案件核心所在。
任何一位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都会只字不差的阅读,慢慢的咀嚼。
鉴于本文受众读者为非法律人士,因此有必要在此普及一些法律常识。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移送检查院审查起诉之时,会有一份《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对于案情基本认定的核心内容。
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证据等等内容。
检察院移送到法院进行起诉时,也会出具一份类似法律文书,但不是《起诉书意见书》,而是《起诉书》,又称公诉书。
与侦查机关不同的是,少了“意见”两个字。
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内容基本相同。
但,事后证明,这一次好像有很大的不同,此点留待下次再表。
当我拿起《起诉意见书》,只字不差,细细品味。
在当看到一组数字之后,突然有种瘫软的感觉。
《起诉意见书》指控当事人涉案毒品(氯胺酮)数量是12公斤及30多公斤制毒用的液体及3点多克的甲基苯丙胺。
根据刑法规定,制造500克氯胺酮,就可以到达刑罚所规定的极刑。
上述数量意味什么?不寒而栗。
除此之外,还有少量甲基苯丙胺并非本案所涉嫌制造的毒品氯胺酮,氯胺酮与甲基苯丙胺(冰毒)属于两种不同的毒品。
这说明,当事人有可能涉嫌两个罪名。
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摊上大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