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私教卡、瑜伽卡、游泳卡、美发卡、咖啡卡、就餐卡、洗衣卡、超市购物卡等等各种过期的、废弃的、正在用的年卡、季卡、月卡、次卡如群英荟萃,似有百花争艳、百家争鸣,把卡包撑爆之势。消费办卡已成为一种潮流、一种时尚:办了我家卡,可以成为会员,享受超值礼包、超级VIP待遇,时间越长优惠力度越大。消费者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经营者可以纳入更多的流动资金,进行各种投融资等经营活动,绝对是稳赚不赔的双赢格局啊。然而在这花团锦簇的大好形势之下,却总有几股暗流在跃跃欲试。
暗流一:蛇宝宝们的最爱——冬眠
一年365天,一天才合几块钱,超值、划算,办个一年的健身卡让你拥有健康的体魄、魔鬼般的身材、娇嫩的肌肤、天使般的脸蛋,再来个缠绵病榻、枯瘦如柴、满脸菜色的对比图,必须办卡呀,从明天开始不喂马不劈柴,世界也不周游了,严格按照教练的要求管住嘴、迈开腿,一边下决心一边意淫着自己成为魔鬼与天使的完美结合。然并卵,第二天就起不来了,好冷好饿好累好忙好困好远好丢人,且不说各种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健身房一般休一天),于是截止到年卡到期日,天使依然是天使,魔鬼依然是魔鬼,而你依旧跟我一样,是一枚柔软灵活滴胖只。
于是,你的年卡休眠成功,到期作废,它挥一挥衣袖,悄然而逝,不带走一克肥肉。而你在感慨惆怅之际,或在健身路上销声匿迹,从此安分地做一只萌萌哒肉嘟嘟的圆滚滚;亦或是痛定思痛,再次意淫着那魔鬼与天使的完美结合,再次渡劫,本宝宝在此祝你成功。
从法律上讲,这种到期自动作废的休眠情况,如果你任其发生,是不能因为觉得健身房赚了自己一年的年费而自己却并没有真的去甩肉而主张赔偿的。健身房说,赚的就是你们这种不懂得自律还妄想减肥成功的胖子的钱,哈哈!(也许没钱的胖子才能减肥成功)
暗流二:相见时难别亦难 ——套牢
办过卡的宝宝们想必对以下内容非常熟悉:会员由于个人原因退会,所缴纳的会费概不退还。在会员享受会员资格后,由于会员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前来健身会员馆享受服务时,会员个人承担其损失。未经同意,会员卡不得私自转让,经得同意之后,转让还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若是在一般健身项目之外还报名了私教课程,往往会有以下规定:私教课程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会员卡的有效期限,若未在会员卡有效期限内完成所购买的私教课程时,应重新续会员卡或放弃剩余私教课程。未经同意,不得将私教费转为其他用途使用。
如此苛刻的规定是考验我们入会决心的第一道关卡,决定入会的时候相信每个准会员都信心满满,是要把会员期充分利用,实现自己的小目标的。但是实现目标的道路是注定曲折的,当遇到困难,确实不能继续持有会员资格的时候,真的如会规所言,不能退费吗?
(一)预付式办卡消费的本质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美容卡再持卡逐次消费的行为,属于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衣等服务行业常用的预付费消费模式。该预付费模式,是指先支付费用、后享受服务的消费模式。商家以此实现回笼资金、锁定客户的作用,消费者一般也可从此种活动中获得一定优惠。【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1102民初338号】
本院认为,涉案健身卡为预付费卡,为消费合同的一种形式。该种合同形式在培训、健身、娱乐等领域大量使用,除本案所涉五年卡外,还有月卡、季卡、年卡、三年卡等多种形式,并按年限不同,按不同标准收取不同费用,年限越长,平均收费标准越低。【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691民初382号】
预交一部分费用的办卡消费模式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预付式消费。在这种预付式消费的消费方式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实质上是建立了合同关系。在美容、健身等预付费式消费退费引起的纠纷中,法院确定的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
(二) 合同的有效性
既然预付费消费的本质是合同,那在纠纷审理的过程中,首先应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问题。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笔者根据“预付式消费”的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的案例中的预付式消费的服务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之间成立的为预付式服务合同,原告在合同履行前预付相应费用,被告提供相应次数或在限定时间期限内为原告提供服务,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属合法有效。”【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922民初2号】
(三)合同的履行及解除
在合同合法有效之后,当事人就应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绝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消费者的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价款,而经营者的合同义务则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合同双方各自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双方互不负担额外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任何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
1.合同到期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合同因按照约定履行或符合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而消灭。本案中,姜红基于所持有的游泳卡与哈尔滨理工大学之间形成预付式消费关系。根据该类型卡的约定,使用次数满300次或使用期限达到一年时,该游泳卡作废。在游泳卡一年使用期满后,姜红以游泳池水温过低,影响了其对游泳卡的使用,要求继续履行剩余次数,即继续履行合同。但根据姜红所持游泳卡的类型,因使用期限达到一年时,该游泳卡已经作废,即基于游泳卡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姜红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黑民申1532号】
2.合同提前解除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契约精神是一种自由 、平等、守信的精神,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有些情况下,合同约定的效力甚至优先于法律的规定。但并不是所有的契约都可实现,所有的合同都能履行。自由、正义、效率亦是合同精神的重要内核,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下去会对其中一方显著不利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拥有解除合同的自由。
任何人都不可能像时钟一样精准地生活,除了基本的生理需求之外,在较长的时间内从零开始坚持做一件事情需要巨大的勇气和毅力。在预付式消费中,办卡时人们往往会过低地估计了长期办卡优惠的可实现性,而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拿年卡来说,一年下来平均到每次的花费绝非当初报名时所谓的那几块钱。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毅力坚持,在主观惰性与客观“不能”双重作用下的大量冬眠卡的存在就是一个鲜活的例证。实在坚持不了了,难道不能退出吗?
再者,并不是所有的生意都会赚钱,所有的行业都会永存,当你怀抱着对未来魅力人设美丽人生的憧憬,满心希望满眼粉红泡泡地带着超级VIP卡去美容、健身的时候,却发现城门紧闭、萧瑟的秋风伙同凌厉的冬意裹挟着地上的小广告,将其托至九重天上凌霄宝殿窥得仙境祥瑞、七彩云霞之后,风雨突变,被撕碎的片片坠落,脆生生狠厉厉地斩断了你奔向幸福人生的康庄大道,黑云重压之下,你又被打回了圆形。不同的是,你的荷包瘦了,那又该如何是好呢?
(1)经营者的原因提前解除
经营者歇业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应退还卡内余额并支付利息。
被告在收取原告交付的预付费用,并向原告提供VIP卡和疗程卡后,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原告为了消费方便而在荣尚育才店办理了VIP卡和疗程卡,但荣尚育才店在原告的VIP卡和疗程卡内余额尚未完全消费的情况下便歇业。消费地点的变更给原告带来不便,也严重影响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利益。现原告因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选择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卡内余额7257.3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09民初9865号】
原告为消费方便而在永琪银泰店办理了预付卡消费,但仅消费三次后永琪银泰店即即因杭州市下城区乐琪美容美发店歇业注销而关闭,如变更消费地点,则会给原告带来十分不便,严重影响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利益。现原告因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选择终止预付卡消费,要求被告退还卡内余额51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杭下民初字第953号】
在预付式消费中,若经营者为某单位的特许经销商,则消费者在其权益受损时,可向该经营者的上级主管单位要求赔偿【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甬东民初字第1216号】;若经营者为分店,则消费者在其权益受损时,可向总店要求赔偿【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445号】。
(2)消费者的原因提前解除
不能退费的条款无效。入会协议书中虽写明“会员不得单方面私自暂停、会费概不退还”等条款,但该条款为被告提供的格式化条款,未能完全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未能区分各不同卡种的区别,如本案五年期卡等长期卡,也一概不退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其权利,不应有效。【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691民初386号】
消费者违约责任: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1民终4764号肖慧佳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首先,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工作人员所谓的态度不好到了何种程度;其次,即使存在态度不好的情况,亦可以通过向被告公司管理人员反映得以解决,因此,原告并不具备法定解除权。但本院认为,依前论述,原告购买了五年卡,明确表示今后不会再去被告处接受服务,应当允许其在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原、被告之后的服务合同。考虑到该卡本身使用期和已过期限、被告涉案经营场所系新开办的健身地点,购置了新的服务设施、被告作为健身企业的经营成本、原告所办健身卡本身即为优惠卡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原告需向被告支付2080元的违约金。在5080元预付款中扣除违约金2080元后,被告还需返还原告3000元。【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691民初386号】
已消费项目按原价扣除:办卡之后退费的话,其已经使用过的服务得按原价来计算,不按照当初办卡时的优惠价。还要扣除办卡时的赠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绵民终字第1196号】办卡时的赠品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三、暗流净化——如何维权:
证据,证据
在预付式消费中,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使自己陷于不利的境地(如因没合同、没发票、没消费明细等使得法院无法认定的情形),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时、入会之初就要具备警惕性和良好的维权意识。积极索要发票、书面合同或是收据,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的规定,经营者是有义务出具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卡内余额要算准
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先行预付了合同费用,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次数,现被告未足次向原告提供美容服务,且已停止经营,无法继续为原告提供服务,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的服务合同,原告已在被告预付了费用8360元,扣除原告接受被告服务的费用为4332.5元,剩余未消费的金额4027.5元被告应予返还,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只主张返还4000元,未超过余款金额,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身权利的表现,本院不予干涉。【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922民初2号】
早维权,早算利息
消费者在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尽早主张,才能尽早地开始计算利息。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在提起本案诉讼前,要求向其退还49张“易通卡”卡内金额。原告直至2015年8月20日才明确向被告提出其基于单方解除合同的依据,要求被告退还49张“易通卡”卡内金额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易通卡”,被告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支付、结算服务所形成的合同,于2015年8月20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退还原告49张“易通卡”卡内的金额53,296.95元,但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结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性质、被告需返还原告款项金额的大小,本院酌定该宽限期为15天,即被告应当于2015年9月4日前返还原告53,296.95元。被告至今未能返还原告53,296.95元,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原告以53,296.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的方法,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但将计算损失的起始时间酌情调整为2015年9月5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1006号】
办卡有风险,入会请谨慎
办卡入会之前多角度充分了解商家的信誉,尤其像健身之类的建议与自制力比较强的宝宝抱团,一方面可以团购优惠,另一方面避免本文开头的宝宝的悲剧,互相监督。也不要在合同到期解除之后再想去占商家的便宜。
四、对付暗流的法宝——此类服务合同主要涉及的实体性法律规定:
预付式消费纠纷本质上是合同纠纷,其订立和履行以及解除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另,鉴于消费者身份的特殊性,在适用合同法的同时,还应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一)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附:
对于预付式消费常会出现的退不了卡、不返还钱等问题,2012年11月,江苏省消协正式发布了《江苏省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式消费卡退卡办法》。
江苏省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式消费卡退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制订《江苏省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式消费卡退卡办法》(以下称《办法》)。
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加盟许可证书等有关证照,以便消费者了解企业资信状况。
二、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书面告知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出现消费纠纷,经营者又无法举证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处理。
三、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15日内,享有无条件退卡权:
(一)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的,消费者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二)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后,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三)已消费的,可根据本办法第七条退还相关费用(购买并已开封产品的除外)。
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支付预付费,若企业无责任的,消费者应承担银行刷卡手续费等合理费用。
四、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五、消费者消费卡遗失的,应由消费者本人及时向经营者挂失,经营者应为消费者补办新卡。因消费者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消费者消费卡因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可持旧卡向经营者办理换卡手续。
六、在明示的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未明示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的,经营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性条件。否则,消费者可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中未消费金额。
七、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超出一公里)、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等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选择以下一种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
(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消费合同时,明确约定特定服务人员,而该服务人员离职,消费者又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八、经营者有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等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情况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第七条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九、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第七条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十、消费者如因自身原因,单方面解除预付费服务合同的,双方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解决,没有约定的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消费者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超过卡内剩余金额的20%。
十一、经营者在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十二、连锁经营商户的直营店、加盟店,不能承担对消费者的退卡责任的,连锁经营商户总店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经营者、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可向江苏省美容美发协会、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四、本《办法》适用江苏省美容美发预付式消费卡发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