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正确理解「辩证法」?

刚看到腾讯一个关于辩证法的专题:被“辩证法”毒害的中国人 http://view.news.qq.com/zt2012/bzf/bak.htm 貌似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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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哲学专业,只能从之前读过的书里谈一点个人的理解。

哲学意义上的辨证法包含两个话题:一是对事物性质和变化的认识,二是一种辩论技巧。前者推荐研读一下关于黑格尔的一些科普著作(不推荐看原著,真的太难懂),后者则散见于各种辩论和讨论中。关于马克思主义的辨证法论述首推陈独秀先生翻译的《路德维希 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简单易懂的短文,但是说明了要旨。

对于非哲学专业的人来说,我个人认为单纯讲辨证法并无多少实际意义可言。特别是在辨证法在中国这种特定的人文环境下,辨证法已经被变形了的中庸之道彻底污染而变成了没有对错的诡辩术。那篇文章中的“辨证法”是打引号的,换句话说作者实际上说的也不是哲学意义上的辨证法,而是被污染之后披着辨证法外衣的诡辩术。

那么诡辩术与辨证法的区别何在?它们确实有相似点,即强调事物的正反两面同时存在。但是其关键区别在于:哲学意义上的辨证法的目的在于认识事物而非价值判断,而诡辩术中对事物的分析只是手段,它的目的总是影响价值判断。哲学思辨应当保持中立,这是哲学得以作为一门学术存在的基础。辨证法对于事物的正反两面并无好恶之分,并且根据形式逻辑的原则,正反两面都应该反映同一个辩论主体,并最后将结论合并到同一个结论上来。而诡辩术则或者在辩论主体上偏离,或者在结论上偏离,而最终总会将辩论引入价值判断。一旦掺杂了价值判断则对事物的定性就必然和定性人的立场挂钩,这时候任何判断都是有取向的,无法单纯地判定事物的本质或命题的真假,而只能判断立场对错。(注意:这里的真假是形式逻辑意义上的真假,与真货假货的“真假”概念不同)。

此时的诡辩术,实际上就是一种单纯的辩论技巧而不涉及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了。

那么为什么诡辩术试图影响价值判断?因为它的存在目的并非认识事物,而是用来引开辩论者的注意力,并进而混淆判断。这里就必然不能避开诡辩术的另一个特征:它讨论的事物两面其实往往不是真正的两面,试引一例:

  • 某人说美国的信用体系完备。另一人就会说:看美国的信用体系不能只看好的一面。美国的信用体系下也时有欺诈案件发生,所以结论是其实美国也没你说的那么美好。

事实上文中“某人”的立论并不是为了认识事物,本身就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认定和价值声明。它并不涉及对主体,即美国的信用体系的分析。无论从哲学还是从形式逻辑上来说,这种立论本身没有什么可辩论性。而这恰恰是诡辩论者的最爱。

如果我们利用形式逻辑的原则看这个例子,就不难发现这是一个经典的诡辩术的应用。正方的立论是:“美国信用体系完备”,那么反方如果要描述这个立论的反面,则应是“美国的信用体系本身并不完备”,或者“美国的信用体系存在负面的作用”,才能保证辩论主体没有发生转移。而本例中另一人实际上完全脱离了辩论主题,反例的立论实际上说的是监管和执法上的问题,它本身和信用制度并不是同一个辩论主体,而结论更是离题万里。

不知道这个例子是否能够说明问题。如有谬误,欢迎高手解释。

顺便说一句:诡辩术也不是一个带有价值取向的名词。诡辩术本身是一种为了在辩论中取得上风而使用的策略,本身无所谓对错。但诡辩术混淆真假的做法则很容易被用于混淆是非。而这恰恰是希望混淆视听的人最需要的武器。所以久而久之诡辩术也就带上了负面的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