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两年不可抗辩”真有那么神,保险业务员还会缺客户?!

如果“两年不可抗辩”真有那么神,保险业务员还会缺客户?!

经常被客户问到,“我有甲状腺结节,告知会被除外,我不告知的话,是不是只要两年内不发生风险就ok了?”

“我这个胆囊息肉,我咨询过了,告知会被除外。医生说了,我这没啥事,两年内几乎不会有任何风险,我不想告知了,反正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一定不能跟我解除合同的。”

真的是这样的嘛?——“NO,NO”

对于“两年不可抗辩”,你了解多少?

如果真的像你们理解的那样“反正只要我两年内不发生风险,保险公司肯定会赔我”,那保险业务员还至于那么辛苦的做“客户开发”嘛,直接去“肿瘤医院”,然后挨个床位签单就好了,反正两年不Over就可以赔了嘛,大部分人砸锅卖铁、以至于借钱都会买的。

与大名鼎鼎的“两年不可抗辩”“如实告知”对应的保险条款为《保险法》的第16条:

介于条款比较长,我把它分为了四部分:Part1、Part2、Part3、Part4

Part1:强调的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询问,应该秉承“最大诚信原则”进行“如实告知”。

且条款已明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注意:这里可没说两年)。

Part2:你有没有注意到,里面有两个数字“30日”和“2年”。这部分偏复杂,理解起来有点难度。后面呢,我会用实际案例给你解释下。

有个问题,什么叫“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呢?如果你不说的话,保险公司会知道吗?大部分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客户情况的了解,主要依赖于客户的“主动告知”,这也叫“明告知”。

而这里呢,主要指另外一种情况“暗告知”。给你举两个案例。

案例一:我们广州分公司曾经处理过一个案子,客户当时购买了太平洋的产品,附加了住院医疗,后来这个客户因为疾病住院,有过理赔记录。再后来,这个客户又在太平洋购买另外一份保险时,健康告知部分,依然全部是“否”,就是压根儿没提住院这回事儿。

那我们思考下:不管客户是因为故意还是过失未进行告知,那保险公司是否知情呢?答案是肯定的,客户在自己公司发生过理赔,肯定100%知情。那这个时候,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在30日不行使便会自动消灭。合同成立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是必须承担理赔责任的。

案例二:2015年,张女士在新华人寿投保“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对于2014年体检时发现有“乳腺增生”一事,未进行告知,新华人寿正常承保。

我们很容易理解,这种情况属于未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进行“如实告知”,如果将来发生风险,很容易产生理赔纠纷的。

但2016年8月份,张女士又在新华人寿投保时,做了一份很详细地健康告知后,新华人寿进行了正常承保。

这样一来,她之前的那份保单也就安全了。也相当于“暗告知”,适用于“2年不可抗辩”。

Part3:

第三部分,再次明确强调了,以下这两种情况不适用于“2年不可抗辩”。

1.投保人故意不告知,不赔且不退保费。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不赔但是可以退保费(无息的)。

那问题来了,你有没有考虑过,保险公司怎么评断是“故意”还是“过失”呢?

很多朋友估计猜对了。没错,就是理赔时你提交给保险公司的“病例资料”。

病例资料上会体现,症状的发生是在投保前还是投保后,如果是投保前就已存在,基本可以断定是故意不告知的,保险公司会做拒赔处理。

当然,如果你坚持说“投保时没想起来,不是故意,就是疏忽了,是过失!”。

没问题,大家也都可以理解,谁没有记性不好的时候。

但不巧的是,投保后,你在见到医生时,告诉医生,我多久多久前就有过什么什么情况balabala......,恨不得连祖宗八代都上溯一下。哎,更不巧的是,医生一定会将你所说的记录在案,成为“呈堂证供”。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如果查到了这些就医记录,你还怎么解释呢?!——“投保时的暂时性失忆么,呵呵”

根据法律上讲的“谁反对,谁举证”,保险公司就有充足的证据认定你就是“故意不告知”了。到时候,你可能保费都拿不回来。

Part4:

这部分很容易理解,就是你在投保时明确告知了的,保险公司已明确知道且正常承保了,那就完全没有问题了。

看完前三部分,你有没有觉得“后背发凉”,反正我有了,从今天起,更加要十分谨慎地处理客户爸爸和客户妈妈们的投保了,否则,职业生涯堪忧啊。

那实际操作中我们究竟如何做呢?

也没啥好办法,就是秉承“最大诚信原则”,做好“如实告知”。不要给自己“埋雷”。

当然,有一点,我想提醒一下你:永远不要推断——我有xxx病。曾经有个客户,每次吃点凉的东西,胃受寒后就觉得不舒服,然后她就自己断言——自己有十多年的“胃病”,而实际情况呢,她就从来没有去医院做过常规的检查,仅仅是她自己断言自己有十多年的胃病。

如果将来有一天,面对医生她也这么说,而医生呢,向来都会把病人的口述记录在案,如果她有购买商业保险的话,未来的理赔,有极大的可能会产生纠纷。

所以,不要凭自己的经验就断言自己有xxx病,更不要给孩子断言。

关于两年不可抗辩,有两点是除外的:

第一,就是你故意不告知,两年不可抗辩帮不了你;

第二,因为过失未告知,两年不可抗辩也帮不了你。

所以,如果你指望“2两年不可抗辩”能够保护你的话,我劝你——还是尽早忘了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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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7-06-15 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