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于璞琳说法
撤销企业登记等行政许可,是纠正违法行为,不属行政处罚!

撤销企业登记等行政许可,是纠正违法行为,不属行政处罚!

撤销企业登记等行政许可,是纠正违法行为,不属行政处罚!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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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各级工商局(市场监管局)都纠结于“撤销企业登记”行为到底是否属行政处罚。

之所以有此纠结,是因为通常认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公共事务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惩戒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所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中,虽然没有“撤销企业登记”“撤销公司登记”之类的种类,但该条第(七)项授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企业(公司)等被许可人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公司)登记等行政许可的行为,工商局等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作出撤销企业(公司)登记等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肯定是对企业(公司)等被许可人的权利予以了剥夺或者限制,是对被许可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具有惩戒性。所以,一直以来,很多人都认为,前述情形下的撤销企业(公司)登记等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属于行政处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星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5号)甚至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撤销公司登记,其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此答复,只有观点,没有理由,不太让人信服,反而让更多的工商执法人员陷入纠结之中。

今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就此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出《商请明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法律性质问题的函》(工商法函字〔2017〕2号)。201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法律性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7〕2号)明确提出: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责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撤销作了规定,第二款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撤销作了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规定,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明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法工委复〔2017〕2号答复,虽然不具有法律解释的法律效力,但属于对法律的权威理解,各部门、地方都应当将其作为理解执行法律的指导依据。所以,撤销企业登记等行政许可的法律性质,应当是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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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 2017-06-16 20:06